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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 )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按照相邻居住的原则,居民小组的户数可以根据居民相邻居住状况适当调整。为了更好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丰富居民自治形式,户数适宜的院落,以“院”为单位设立1个居民小组,日常以院委会形式开展居民自治的工作;楼房以一栋楼为单位建立1个居民小组,日常以楼委会形式开展居民自治工作。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可作为院委会、楼委会主任。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50户以下的居民小组设置2至3名居民代表,50户以上的居民小组,每增加20户增加1名居民代表。户数较少的社区,居民代表数额最低不得少于( )人。
- 2采取户代表选举和全体选民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不少于( )个小时。
- 3确定正式候选人按照“( )”的原则。
-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统一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大小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致,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后,其印章由( )统一保管。
- 5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坚持流浪人员求助自愿的原则。
- 6新建住宅小区设立社区选民登记,不考虑( ),可直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