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编制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并不得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和所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扣减或者抵顶正常的年度财政义务教育经费预算。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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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执行。
- 2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要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教师工资。
- 4违反《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