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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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
- 2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3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4地方金融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联合惩戒。
- 5上海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 6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布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