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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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所谓“理由充分”是指:
- 2在RDPAC 准则中: “讲者项目”指由会员公司组织的、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就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或任何医学或科学知识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发表演讲或进行演示的活动。
- 3上述规定不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它既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众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也不限制应相关法律、法规、准则或规章的要求或号召向利益相关人士和其他人公开披露药品信息。
- 4RDPAC 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活动:
- 5在RDPAC 准则中: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 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
- 6单个医用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