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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 2会员公司不得组织或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包括支持个人参加满足如下第7.2 条所述条件的活动), 除非满足IFPMA 行为准则(2019) 以及IFPMA 关于赞助互动交流活动的指南说明(以下称“IFPMA 赞助指南”)所提供的原则和要求。
- 3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4应无例外地禁止会员公司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娱乐、休闲和社交活动。会员公司在组织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时, 可以向参会者提供附属于活动的合理餐饮和小食。此外,会员公司可以以工作餐形式,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以医学、科学和教育为主题的医学互动交流。会员公司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音乐会或娱乐节目的入场券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但可以提供非由会员公司支付的、在互动交流活动举办地播放的背景音乐或进行的本地表演。
- 5在与患者组织合作时,会员公司必须确保从一开始就明确会员公司的参与和参与的性质。任何会员公司不得要求成为患者组织或其任何项目的独家资助者。
- 6临床评估、药品上市后监测、药品临床反应、及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的评估等(以下统称“临床研究”)均须以科学和教育为目的,而不得作为一种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当前述临床研究需要以样本量来计算统计学的把握度时,应以实现临床研究的目标为宗旨对样本量做适度的规划,使其不过度超出恰当的统计学把握度、且系基于主要终点指标计算出的样本量。会员公司为此类临床研究而支付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报酬应当是合理的,且应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付出的劳务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