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题
- 1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 2政工部门(市局人训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违反规定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依据。
- 3公安民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初次予以提醒、告诫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 4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侦查内卷。
- 5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记录情况,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记录信息。不得过问、干预,不得转递、打探,不得说情、招呼。应当恪守法律,应当拒绝,应当告知。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对记录报告环节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一案一记录”的方式,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其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等因工作职责过问了解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确保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