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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 3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撤职;开除。
- 4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 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哪项行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