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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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安排不低于当年下达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
- 4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 5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