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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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优化居民点规模和集聚形态,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创新住宅功能,构建便捷的乡村生活服务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统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 3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长江流域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修复,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 6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