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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 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 4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